为加强学校人事管理,推进人事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自治区残联人事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的任免
1.严格执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2.提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量才使用的原则。在确定任职干部人选时,要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学进行全面考察,尤其要对思想作风和工作实绩进行重点考察,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
3.撤销和免除干部职务,要坚持实事求是、处理适度原则。在报请上级审批机关撤销或免除干部职务时,要呈报书面材料,充分说明撤免干部的原因和理由。
二、职工调动工作,须经校长同意后,报请自治区残联批准或转请有关部门批准。
三、职工职务、职称晋升、工资调整,由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请上级审批机关批准;职工跨科室变更工作岗位,由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职工在科室内变更工作岗位,由本科室负责人研究决定。
四、奖励和处分工作人员,由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或拟定报批意见,报请自治区残联批准或转请有关部门批准。
五、干部任命、撤销和免除职务、工作调动、岗位调整、奖励报批等手续,由办公室具体承办。
六、人事工作具有很强的原则性、政策性、纪律性和程序性,从事人事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作风端正,严守纪律,守口如瓶,认真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事,保证人事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