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四条 校长对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基础管理制度
一、财务处理程序
第六条 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财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七条 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申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内部牵制制度
第八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忠于职守。
第九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十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财务室会计负责;批报由校长负责,实行“一支笔”签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十二条 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和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如物品申购单、入库单、购物清单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之后由校长签报。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购置、维修和活动费用需报校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并报请上级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培训、采购、维修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开支,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六条 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社、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十八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费、汽车燃油费、车辆及设备维护费等公务性支出,要严格控制,从紧安排,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差旅费支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报销,超出标准的支出一般由出差人自理。预借差旅费要视出差天数、路程从严掌握,对明显超过所需额度的不予审批。出差返回后一周内,须将出差费报销完毕,结清预借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出现超额时,出纳员须在当日将超额部分存入银行;当日来不及办理的,须在次日存入;遇有公休日或法定假日时,须在最近工作日的第一天存入。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恪尽职守,高度负责,认真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格约束自己,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协助校长把好财务关,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及时、准确、合理地处理各项财务业务,定期或按照要求随时向校长提供财务信息,为学校领导的政务活动和学校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经济纪律和本财务管理办法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及其危害程度,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