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招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计划和组织。研究确定学校招生方案,依法组织开展招生工作。
二、工作原则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招生工作。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畅通信息渠道,维护社会、家长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印发招生简章,组织开展招生工作。
4.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耐心细致的接受基层残联、特校和学生家长咨询。
5.保证在学校招生范围内符合规定和条件的适龄残疾学生的就读权利。
6.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汇总并上报录取新生数据和信息。
三、工作流程
1.4月中旬制定年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向盟市、旗县(市、区)残联下发招生通知。
2.4月下旬--5月下旬,开展招生工作宣传活动。
3.6月上旬--7月上旬,统计汇总各地生源组织情况和报名情况,对报名新生进行资格审查。
4.7月中旬--8月中旬,组织招生考试工作,确定新生录取人数,向盟市残联和拟录取学生发录取通知书。
5.8月下旬--9月中旬,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6.9月下旬向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已录取新生数据和信息;上报学生资助工作所需的各项资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