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领导职责
一、校长职责
1.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残联的指示和决定。
3.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政策法规在学校的贯彻实施。
4.主持制订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规划和规章制度。
5.主持教职工大会、校领导班子会、校长办公会和其它重要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和人员考核工作。
7.领导学校教育改革、教育科学研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8.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9.负责学校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0.审核重要文稿,签发重要文件。
11.承办内蒙古自治区残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副校长职责
1.协助校长抓好学校全面工。校长外出时,受校长委托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2.协助校长抓好分管工作,领导分管科室,处理分管方面的业务工作。
3.审核签发分管科室业务范围内的文件。
4.受校长委托,主持有关会议或处理相关业务工作。
5.承办校长交办的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