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人事管理制定,适应学校工作和发展需要,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专业技术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工勤技能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35周岁以下,女30周岁以下。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要符合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首次聘期为1年,首次聘期含3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每年年终考核合格后,薪级工资晋升一级。
2.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3.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4.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四条 学校招聘录用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党费、团费、会费,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和年终考核与在编人员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档案,办理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险接转手续。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不予聘用;如已受聘,学校可以视情节做出聘用或解聘决定。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